(2017)鲁06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永建、张福元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建,张福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傅颖,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系上诉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元,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宋雅军,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妻子。委托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永建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诸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诸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