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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永建、张福元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建,张福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傅颖,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系上诉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元,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宋雅军,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妻子。委托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永建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诸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诸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