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邬成丰与赵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邬成丰,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赵毅,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9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0306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和平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目前查封的房产暂时不宜处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94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