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扬与王永春、张长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扬,王永春,张长立,张林海,何宝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47号原告:邱扬,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故城县。。被告:王永春,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故城县。。被告:张长立,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故城县。。被告:张林海,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故城县。。第三人:何宝良,男,民族,职业,现住故城县。原告邱扬与被告王永春、张长立、张林海及第三人何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邱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计3066元,由原告邱扬负担。审判员 沈彦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