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恢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晓兰等四人申请执行徐文杰、徐鑫民间借贷纠纷执恢3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兰,张先春,杨泽明,贺燕,徐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3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兰,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先春,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泽明,男,1972年6月出生,藏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贺燕,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文杰,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晓兰等四人申请执行徐文杰、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3423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3423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3423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徐文杰在盐源县盐井镇政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7月起,将被执行人徐文杰在盐源县盐井镇政府的工资每月予以扣留2000.00元,直至扣留金额满700000.00元为止。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