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全职务侵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全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6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全,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原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主管,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全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干2004年10月14日,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堂三路恒源花园1栋B单元1302,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全于2015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至2016年4月,任该公司南山区某物业的保洁主管,主要负责员工的招聘、员工工作的分配、员工工作监督管理及制作员工的考勤表、工资表等。张某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5年3月份用“于某”身份办理虚假的入职手续,并制作于某的考勤资料,冒领于某名下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份的工资共计51975元;2016年2月份至4月份,张某全又利用原公司员工罗某莲离职的机会,采取同样手法,以罗某莲名义虚列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份的工资9759元并予以冒领,两项合计61734元。2016年6月4日,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张某全退回所侵占的款项,其口头答应却于次日离开公司。20l6年11月7日张某全在四川省蓬安县被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当庭承认全部事实,但否认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受、立案登记,抓获经过,被害单位营业执照、报案材料,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雇佣合同,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工资发放银行资料,考勤表、工资表、加班统计表,证人陈某1、李某、陈某2、沈某、于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泉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全的供述与辩解,于某的辨认笔录,录音光盘一张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全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