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克均、刘胜平与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均,刘胜平,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克均,男,生于1954年10月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刘胜平,男,生于1990年2月1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组织机构代码68236943-7。本院在执行刘克均、刘胜平与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