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迎庆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迎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62号罪犯郭迎庆,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迎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981.8元。被告人郭迎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29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郭迎庆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送餐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积极参加监区晚值班先后7次获得奖励分;2015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三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因较好地完成勤杂工作任务先后6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余372分。该犯与同案被告人的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217981.8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郭迎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迎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迎庆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