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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树海、马现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海,马现跃,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于宏坤,王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树海,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马现跃,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宏坤,经理。被执行人:于宏坤,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萧,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5)河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于宏坤、王萧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于宏坤、王萧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连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