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月娜与李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娜,李丰,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937号原告:王月娜,女,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李丰,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李明,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王月娜与被告李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娜未能提供被告李丰、李明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又不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退还原告王月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兼书记员 冯雅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