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志群、王宗琴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吕志群,王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865992-8,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负责人:朱祝新,男,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海峰,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吕志群,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宗琴,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志群、王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