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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244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某某”,无业。李某某(赌博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晋0108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1000元,本案目前到位金额1000元,尚未执行金额14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俊生审判员  张军武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梁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