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99号被执行人王营,男,1984年3月5日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执行人王营罚金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827邢初5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邢初53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