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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叶聿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叶聿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5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73803336XM。法定代表人林宗镇,局长。被执行人叶聿绵,男,汉族,农民,1966年10月0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叶聿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文江乡大文村高峰坵“洋头”处非法占用土地126.2平方米(其中村庄用地59.5平方米,旱地66.7平方米)新建住宅。目前已建成二层木质结构房屋一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田国土资文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叶聿绵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2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叶聿绵送达田国土资文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叶聿绵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催告书送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叶聿绵仍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叶聿绵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文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大田县文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启谊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人民陪审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惠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