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武与石志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武,石志军,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钱武。被执行人石志军。被执行人王红霞。申请执行人钱武与被执行人石志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83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E×××××、苏E×××××车辆,但被查封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00元,后下落无法查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