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康明、熊安香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康明,熊安香,王东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康明,男,193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安香,女,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蔡康明之妻。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瑞,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再审申请人蔡康明、熊安香因与被申请人王东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4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康明、熊安香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王东瑞抢占、侵占蔡康明、熊安香房屋、财产在先,法院判决王东瑞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在后。一审法院认定蔡康明、熊安香在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东瑞所有后,仍长期占有并使用的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称2012年4月18日到所谓的现场对财产进行清点,以及所称的其后对存放在邯郸市政通小区车棚内的七大包物品的清点,该证据没有经过申请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申妹已于2009年10月份将自有的邯郸市广夏小区19号楼3单元5号房产出售给王东瑞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且有生效判决确认蔡申妹与王东瑞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蔡康明亦称2009年10月26日已经得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在王东瑞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情况下,蔡康明、熊安香拒不搬出该房屋,侵犯了王东瑞的合法权益。王东瑞在未向相关权力机关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门钥匙更换,致使蔡康明、熊安香未能将房屋内的物品及时清理并取走,存在一定过错,王东瑞应将相关物品返还。原审已组织人员对相应物品进行了清点,且均有勘验笔录在卷,原审勘验程序并无不当。蔡康明、熊安香虽对勘验笔录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另有其它物品,故原审根据清点的物品判决王东瑞予以返还,并无不当。综上,蔡康明、熊安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康明、熊安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威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