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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子凤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凤,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240号原告:董子凤,女,汉族。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告: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原告董子凤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董子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子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