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9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高冬亮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高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丙书,阜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地矿股股长。被执行人高冬亮,男,1981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高冬亮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冬亮自动缴纳了罚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阜国土资字【2016】0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重九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