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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常山县东风轴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常山县东风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常山成鑫轴承有限公司,王小生,毛文敏,王东风,裴军民,叶鸣凤,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6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文峰东路101号二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30313201。法定代表人杨斌。被执行人常山县东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城外港,组织机构代码:704617842。法定代表人王小生。被执行人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90889。法定代表人蔡军。被执行人常山成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1610520。法定代表人裴军民。被执行人王小生,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毛文敏,女,195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王东风,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裴军民,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叶鸣凤,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蔡军,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山县东风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常山成鑫轴承有限公司、王小生、毛文敏、王东风、裴军民、叶鸣凤、蔡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山县东风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常山成鑫轴承有限公司、王小生、毛文敏、王东风、裴军民、叶鸣凤、蔡军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裴军民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王小生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无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书记员 刘      萍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