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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417号原告:张某某,男,满族,1932年5月29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1,男,满族,63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2,女,满族,60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3,男,满族,57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4,男,满族,55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5,男,满族,53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6,男,满族,46岁,现住黑山县。张某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