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417号原告:张某某,男,满族,1932年5月29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1,男,满族,63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2,女,满族,60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3,男,满族,57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4,男,满族,55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5,男,满族,53岁,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6,男,满族,46岁,现住黑山县。张某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