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山东某集团泰安制药厂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山东某集团泰安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韩某,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泰安制药厂,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委托代理人韩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山东某集团泰安制药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