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民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41号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53413H(1-1)。法定代表人:单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济梅,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民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