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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任桂芳与杨凌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芳,胡仕强,杨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任桂芳,女,生于1953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申请执行人:胡仕强,男,生于1972年1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乾丰乡。被执行人:杨凌,男,生于2005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任桂芳申请执行杨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672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740元、执行费908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