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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阿特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特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特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关于阿特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易星通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阿特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7570元、律师费4939.25元、��产保全费2305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7878元,执行费5334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