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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9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源来烟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源来烟糖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81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市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源来烟糖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者:黄建新,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港村港****号*室。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源来烟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