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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建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17号罪犯彭建雄,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营山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建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第3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建雄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7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3月20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建雄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2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6年11月在监狱队列会操活动一等奖获奖励分;2016年“三防”活动第一名获奖励分;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350.5分。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彭建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建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雄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