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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乐实业有限公司与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42号原告:中山市嘉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民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5070L。法定代表人:古志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李国恒,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板芙镇全哥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板芙北路56号首层。经营者:林广全,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嘉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板芙镇全哥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嘉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原告嘉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嘉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伟冯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