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莉申请执行赵加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莉,赵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亚*房产。被执行人赵加富,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巨龙镇。申请执行人谢莉与被执行人赵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97313元及诉讼费1116元,合计984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98429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人民币9842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