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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绍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绍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32号申请人:陆绍梅,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陆绍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陆绍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因被申请人长期身患糖尿病、睡眠障碍等病症,于1996年4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尚无任何音讯。至此期间,申请人全家成员、亲戚朋友、单位领导和同事曾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寻觅被申请人,一直毫无音讯。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二十年,被申请人仍无音讯,生还可能性不大。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俊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俊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系申请人陆绍梅的母亲。李俊英于1996年4月21日走失,后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陆绍梅申请宣告李俊英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李俊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俊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俊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应当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俊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瑞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