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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厉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厉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厉建平,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赵伟与被厉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厉建平银行工资账户,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厉建平除工资收入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春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