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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陈小高与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高,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191号原告:陈小高,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巴县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798C。法定代表人:雷运昌。原告陈小高与被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小高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高负担。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