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陈国俭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陈国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机构代码00322241-8。被执行人:陈国俭,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国俭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其对陈国俭处以72750元的罚款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凤行非审字第00040号行政裁定书向陈国俭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陈国俭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陈国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陈国俭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其在凤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3日,陈国俭委托其妻陈行来院交纳30000元,并称陈国俭在外务工,对余款暂无履行能力,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也未向本院提供陈国俭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