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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664号被罚款人:沈丽,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晓栋、金培林、沈掌林与被执行人王宝赟、沈丽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66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丽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金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