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金沙河豆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金沙河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于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桦甸市金沙河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忠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桦甸市金沙河豆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