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1、张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查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利,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双流区。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祥贞,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查利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6)川01刑初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查利、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24日20时许,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被告人查利与被害人李某2的祖母因买卖西瓜的事发生争执。查利辱骂李某2的祖父,李某2指责查利并摔烂半个西瓜,查利将另外半个西瓜砸到李某2身上并殴打李某2,李某2父亲李某1冲上前殴打查利。查利丈夫石某上前劝阻时,李某1转而殴打石某。查利持刀冲向李某2,朝李某2胸部、腹部捅刺二刀,李某2转身逃跑,查利持刀追杀李某2,刺中李某2光腰背部。李某1上前阻止时,查利又转身捅刺李某1左腹部一刀。被害人李某2、李某1被送医院救治,李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0时37分,民警将查利挡获。经鉴定,李某2系心包、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查利杀害李某2、杀伤李某1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造成了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其中李某2的医疗费18459.83元、李某1医疗费19715.46元。查利的亲属缴付10000元医疗费用。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查利因小事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劝阻持刀追刺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查利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可视为主动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在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查利捅刺被害人系激愤所致,非蓄意为之,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原判认定被告人查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查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丧葬费25233元,医疗费38175.29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误工费和交通费共1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73768.2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作案工具短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查利上诉提出:1.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被害人李某1在殴打查利丈夫时持有刀。李某2身上只有左侧胸壁一刀、腰背部一刀,总共两刀,并非三刀。查利并非主观上不去救治,而是客观上不能救治伤者;2.查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3.被害人李某1殴打查利及查利丈夫,拿刀、破坏财物,有明显的过错。被害人李某2主动加入争吵,再次摔坏西瓜,也有明显过错。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上诉提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5233元、死亡赔偿金385540元、医疗费43336.39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50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伤残补助金1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2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利与丈夫石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出售西瓜,因被害人李某2(女,殁年18岁)的祖母在挑选西瓜时不慎造成一西瓜破裂,双方商定如破裂的西瓜已成熟由李家购买。西瓜切开后,就该瓜是否成熟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查利辱骂李某2的祖父是吃草的。李某2指责查利并摔烂半个西瓜。查利将另外半个西瓜砸到李某2身上,并殴打李某2。李某2父亲李某1(本案被害人,重伤)冲上前殴打查利。查利丈夫石某劝阻李某1,李某1殴打石某,二人发生抓扯。查利持刀朝李某2胸部、腹部捅刺两刀,李某2转身逃跑,查利持刀追杀李某2,刺中李某2腰背部。李某1上前阻止时,查利又转身捅刺李某1左腹部一刀。李某2、李某1随即被家属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李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0时37分,民警赶至现场将查利抓获。经鉴定,李某2符合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包、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抢救李某2产生医疗费用18459.83、李某1医疗费用29715.46元(其中10000元系查利的亲属缴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为处理李某2的后事,造成了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4日20时9分,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有人打架。民警赶至现场,有人指着一妇女对民警说:“该女子用刀将人捅伤。”经了解,该女子名叫查利,查利因买卖西瓜与李某1、李某2发生纠纷,查利用西瓜刀将李某1和李某2刺伤,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将查利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中心现场位于该广场东侧,东侧地面停放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灰色微型货车,车尾货箱内有若干西瓜,车身两侧地面有若干西瓜碎块,货车北侧地面有一处血泊和一处滴落血迹。相关物证已提取。3.病历资料、死亡证明、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2经华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某1因腹部刀刺伤2016年7月24日21时入院治疗,同年8月12日出院,医嘱院外休息两周。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2左侧颈部有一0.8cm×0.4cm表皮剥脱,右颈部有两处分别为4.5cm×2.0cm、1.5cm×1.0cm的皮下出血,左乳外上方有一缝合创(剪开缝线,有一3.6cm×2.2cm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上钝下锐),左乳下有一横形缝合创(剪开缝线,有两处长分别为22.2cm、2.4cm的创口),腰背部有一长2.2cm缝合创(剪开缝线,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上钝下锐),左腕部桡侧有一6.0cm×2.5cm皮下出血,左手背有一4.0cm×2.0cm皮下出血,右肘窝有一4.0cm×2.5cm皮下出血,右腕部桡侧有一6.5cm×5.0cm皮下出血,左侧腹股沟有一3.5cm×3.0cm皮下出血,右侧腹股沟有一3.0cm×3.0cm皮下出血,左足背有一5.5cm×2.5cm皮下出血,右足背有一5.0cm×4.0cm皮下出血。解剖检验见右颈部皮下软组织出血,颈部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水肿,咽壁有大量点状出血,气管、双侧支气管内有大量白色泡沫,左胸壁锁骨下至第5肋间肌肉出血,左侧第3肋前段骨折,左侧第5、6肋间肌肉缺失,心包膜广泛分布片状出血点,心包腔内有约5.0ml血液,心脏表面广泛分布片状出血点,左肺表面广泛分布片状出血点,右肺表面苍白,右肺门处有一创口,左侧胸腔有约300ml血液,右侧胸腔有约600ml血液,左乳外上方创道长约19.0cm,腹腔内有约200ml淡红色液体,肠壁充血,部分小肠肠壁见点片状出血,腰背部创口长7.0cm,左侧腰大肌有一16.0cm×3.0cm范围出血。分析死亡性质系他杀,致伤工具系单刃锐器,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李某2符合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包、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6.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查利左顶部有一2.0cm×2.0cm肿块伴头皮下出血,右顶枕部有一3.0cm×3.0cm肿块,颈部正中有一1.0cm×0.4cm表皮剥脱,左项部有一3.0cm×0.8cm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肩背部有一12.0cm×3.3cm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手背有一2.8cm×1.1cm皮下出血,右侧大腿中段内侧有一2.5cm×2.0cm皮下出血。查利所穿短袖翻领T恤后颈衣领部有一4cm破口、左颈衣领部有一3cm破口。证人罗某将案发现场遗留的两把刀拿到“合力小区”治安员监控室,一把系单刃短刀,长约34cm,木质刀柄,刀刃上有英文字符,刀刃双面均沾附有疑似血迹;一把系单刃长刀,木制刀柄,长约54cm。证人田某2向民警提交打斗现场一长80cm、宽48cm的黄色木板。上述物品已扣押、拍照。7.DNA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地面血泊血迹和滴落血迹与李某2的STR分型相同,尖刀刀刃一侧末端的血迹与李某1、李某2的STR分型混合后相同,尖刀刀刃另一侧中前部的血迹与李某1的STR分型相同。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苏某1录制的视频及民警制作的视频,证实查利与李某2发生口角之后,李某2先将半个西瓜摔在地上,随后查利将另半个西瓜砸到李某2身上,并抱着李某2打。李某1冲上前用手击打查利头部数次,石某上前拉劝,李某1转而殴打石某,现场群众劝阻李某1。查利脱身后拿起水果刀向站在旁边的李某2刺去,李某2喊叫着逃离,查利持刀追赶。李某1快追上查利时,查利又转身捅了李某1腹部一刀。李某1的父亲喊“把那个女的逮到,你还动刀”,并用木板试图打落查利所持刀具未果,木板被李某1夺下。李某1想抓查利被石某拦住。现场群众纷纷指责查利不该用刀伤人,有人喊打“110”、“120”。石某从查利手中夺下刀。此后一段时间,围观群众注意被害人的情况,查利和石某站在汽车旁。民警讯问查利和组织查利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9.户籍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查利和被害人均系成年人。10.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李某1饭后走到“合力小区”广场时,看见李某1的父母和女儿在跟卖瓜的人争吵,李某1女儿李某2把手中的半个西瓜砸在地上,卖瓜的女子冲上去抓住李某2的头发,殴打李某2。李某1见状冲过去打卖瓜的女子。卖瓜的男子和李某1打起来。突然李某2尖叫起来,李某1转身看见李某2边叫边围着牌坊跑,卖瓜的女子持刀追李某2。李某1急忙追过去。卖瓜的女子转身对李某1说:“我要把你杀死”,李某1说:“我不信你敢杀我。”卖瓜的女子用尖刀朝李某1捅来,李某1感觉左腹部很痛,用手捂住受伤的部位,拉起衣服看,流了很多血。李某1打电话喊人来救,后被送到医院救治。11.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饭后,李某3和袁某带着李兴悦和李某2两个孙女在小区外广场买西瓜,挑选过程中不慎将一个西瓜砸裂,卖瓜的女子辱骂李某2,双方发生争吵。李某2将半边西瓜摔在地上,卖瓜的女子将手中的西瓜砸向李某2,并打李某2耳光。儿子李某1冲过来打卖瓜的女子,二人扭打,被劝开。卖瓜的女子持刀冲向李某2,李某2大叫着并朝村委会跑,卖瓜的女子持刀追。李某1见状去撵卖瓜的女子,卖瓜的女子转身持刀面对李某1。李某3用木板打了卖瓜的女子一下。卖瓜的男子过来阻止。李某3看见李某2胸部流血,李某1的腹部流血。李某3派车把李某1和李某2送去医院抢救。卖瓜的女子有两把刀,一把长50cm、宽10cm,另一把长30cm。这两把刀被治保员收走了。李某3辨认出石某即卖瓜的男子。12.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点过,袁某和李某3带着孙女李兴悦和李某2在小区广场买西瓜时不慎砸裂了一个西瓜,为此和卖瓜的女子发生争执。卖瓜的女子辱骂李某3。李某2把半个西瓜砸在地上。卖瓜的女子将另外半个西瓜砸向李某2,并冲过来打李某2。李某3上前去拉,几人扭打在一起。李某1冲过来和对方扭打在一起。袁某听说孙女被杀到了,转身看到卖瓜的女子拿着刀在追李某2,李某2围着广场的牌坊跑,跑到袁某面前时,袁某一把抱住李某2,然后李某2就没有动静了。过了一会儿,袁某看到李某1捂着肚子。卖瓜的女子持有的是一把较短的刀。袁某辨认出查利即卖瓜的女子,石某即卖瓜的男子。1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点过,石某和查利驾驶为川A×××××号牌小卡车来到“合力小区”广场卖西瓜。一个大爷带着一个八九岁的穿红色衣服的女孩和一个十七八岁穿白色衣服的女孩来买瓜。穿红色衣服的女孩不小心将一个西瓜打裂。查利与大爷争吵,互相说了一些脏话。穿白色衣服的女孩说查利说话伤害了她爷爷,就将弄裂的半个西瓜摔在地上。查利见状上前与穿白色衣服的女孩抓扯。石某在一旁拉劝。一个穿蓝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冲上来打查利,二人打斗。石某把二人分开。男子转身打石某。石某与男子抓扯了一会儿,男子就朝查利的方向跑。大爷抓住石某。石某看见男子用手捂住流血的腹部,看到穿白色衣服的女孩倒在汽车驾驶室一侧的地上,喊“痛”。石某问查利:“怎么会这样?”查利说:“看到那么多人在打你,太欺负人了。”石某卖西瓜用的小刀不见了,石某猜想是查利用该刀刺伤了男子和女孩。石某卖西瓜用的一把长刀、一把短刀事后被小区保安收了起来。查利一直在现场,直至警察到来。1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时许,李某3和袁某带着两个孙女在广场买西瓜时不慎将一个西瓜弄裂,双方为此争吵。李某2将裂开的西瓜摔碎在地上。卖瓜女子上前殴打李某2。李某2之父李某1与卖瓜女子打斗。卖瓜女子拿了一把30公分长的刀砍李某1,李某1捂到肚子跑了。唐某看见卖瓜女子又持刀朝李某2跑去,砍了李某2一刀,还说:“就算砍十个人都不怕。”李某2被砍后朝小区里面跑,卖瓜女子持刀追到李某2后又将李某2砍倒,然后回到货车副驾驶座位。李某2全身都是血,脸色苍白。保安拨打了“110”、“120”,后警察把卖瓜女子带走了。卖瓜女子约1.6m高,有点胖,皮肤有点白。卖瓜女子砍人的刀有30公分长、4公分宽、银白色刀身。15.证人苏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苏某1看到一个60岁左右的大爷在和卖西瓜的女子争吵,一个穿白色连衣裙的女子将西瓜拿了一半过来。苏某1就拿出手机摄像。白裙女子和卖瓜女子争吵,白裙女子将西瓜丢在地上,卖瓜女子冲上去将半个西瓜打在白裙女子身上,并用手抱住白裙女子。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冲上来和卖瓜女子打斗,卖瓜男子上去拉,其他人把双方拉开。蓝某又冲上去打卖瓜男子。卖瓜女子持刀捅刺白裙女子。白裙女子往“合力小区”里面跑,卖瓜女子就去追。蓝某冲过去拦住卖瓜女子,卖瓜女子持刀捅刺蓝某腹部一刀,男子的腹部受伤。最开始大爷用木板打了卖瓜女子一下,卖瓜男子见状冲过来拉大爷,将双方分开。白裙女子晕倒在卖瓜的车旁,背部和腹部都是血。有人报警并拨打“120”,一辆私家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几分钟后警察就来了。卖瓜女子最先动手打的白裙女子。卖瓜男子和白裙女子都没有动手打人。卖瓜女子从西瓜摊上拿出一把尖刀刺伤的白裙女子和蓝某,尖刀长20cm。大爷使用的木板长约1m,宽约60cm。苏某1辨认出查利即持刀伤人的女子、李某2即被刺伤的女子、李某1即被刺伤的男子。1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是大林街道“合力小区”的治保员,案发当晚,罗某看见李某3在广场坝子里与一卖瓜女子因买卖西瓜争吵。李某3的孙女也与卖瓜女子争吵。李某3的孙女将瓜摔在地上。卖瓜女子就先出手打李某3的孙女。李某3的儿子李某1打卖瓜女子和卖瓜男子。卖瓜女子跑到车上拿了一把切西瓜的尖刀,捅李某3孙女的腹部,李某3的孙女尖叫着转身跑,卖瓜女子持刀追赶,又从背后左肩位置刺了李某3的孙女一刀,后又刺了一刀但没有刺中。李某1赶过来打卖瓜女子,卖瓜女子转身向李某1的肚子上刺了一刀。罗某将卖瓜女子放在车上的刀拿到值班室。罗某放好刀来到广场,看见卖瓜女子在找刀,边找边说:“杀一个是杀,杀两个也是杀,把你们全家杀了,我去抵命。”有人报警和拨打“120”,伤者家属将伤者送往医院,警察赶到现场将卖瓜女子带走了。1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是大林街道“合力小区”的治保员,案发当晚,邓某看见李某3、李某2和卖西瓜的一男一女在争吵。李某2将西瓜摔在地上。卖瓜女子就打李某2。李某3上去帮忙。卖瓜男子在一旁没动手。邓某和罗某上去劝。李某3的儿子李某1来了,双方发生打斗。卖瓜女子跑去拿了一把切西瓜的尖刀,捅了李某2左腹部一刀,李某2尖叫着转身跑,卖瓜女子持刀追赶。李某1赶过来打卖瓜女子,卖瓜女子转身向李某1左边肚子捅了一刀。李某2倒在西瓜车旁。罗某见状赶忙上去把卖瓜女子捅人的刀和另一把刀拿走,小尖刀上还有血。罗某把刀放到值班室,邓某在广场守住卖瓜男子。卖瓜男子问卖瓜女子:“为什么要这样?”卖瓜女子说:“捅死一个是捅,我去抵命,捅两个也是捅,我还是去抵命。”有人报警和拨打“120”,伤者家属把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后警察就把在现场的卖瓜女子带走了。18.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余某路过“合力广场”,看见卖西瓜的一男一女与李某2、李某3争吵。李某2将手中的西瓜摔碎在地上。卖瓜女子就用手打李某2的头部。李某1冲进人群和卖瓜女子抓扯。卖瓜女子弯腰在地上的秤上拿了一把约一尺长的不锈钢西瓜刀对着李某2,李某2尖叫着朝广场旁边的坝子里跑。周围的人劝卖瓜女子不要动刀,卖瓜女子说:“杀一个也是杀,杀十个也是杀。”然后持刀去追李某2。一两分钟后,李某2跑出来倒在卖西瓜的小货车旁,裙子右边大腿部在流血,地面上有很大的一团血。李某1也受了伤,好像伤在肚子上。李某1和李某2被送往医院。现场有人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卖瓜女子带走。19.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刘某看见“合力小区”广场上卖西瓜的夫妇和李某1及李某1的父亲互相殴打,卖瓜女子持尖刀追杀李某1的女儿李某2,从摊位一直追杀到广场上的牌坊后面。刘某给李某1说:“卖瓜女子在追杀你女儿。”李某1就朝卖瓜女子跑去。刘某便跑到牌坊围墙后面打“110”、“120”,打完电话看见李某1和李某2都倒在牌坊围墙前面的地上,二人身上都在流血。李某1的父亲叫刘某给李某1的弟弟李开明打电话,李开明驾车将李某1和李某2送往医院。刘某辨认出查利即持刀伤人的女子。20.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田某1看到卖西瓜的女子和李某3吵架,两三分钟后,李某2抱起半边西瓜砸在地上,卖瓜女子就冲上去用手打李某2。李某1赶过来打卖瓜女子。有个女子朝广场的牌坊后面跑,边跑边哭。后来田某1听说李某2和李某1被卖瓜女子杀到了。21.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后,田某2看到广场牌坊背后一米的位置有一块长六七十公分、宽五六十公分的木板,好像是切西瓜用的。次日,田某2将木板捡起来放到“合力小区”物管办公室。2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利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7月24日19时许,查利和老公石某到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卖西瓜。20时许,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婆、一个约18岁的女孩、一个约6岁的女孩过来买瓜,因老太婆在挑选时将一个西瓜砸裂,查利就和他们争吵,查利就说:“人是吃饭的,是要讲道理的,又不是吃草的。”意思是只有吃草的畜生才不讲道理。大女孩听见查利骂大女孩爷爷是吃草的,就过来指责查利,并将手上的半边西瓜摔碎在地上。查利很生气,就将另外半边西瓜打在大女孩身上,并冲上去打大女孩,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时,一个中年男子过来,用拳头猛击查利头部。查利老公见状过来拉查利,中年男子又去打查利老公。周围的人将中年男子和查利老公分开。中年男子把查利家的电子秤抱起来砸了,还砸了西瓜。查利就去案板那里拿出短刀,冲到大女孩面前,向大女孩左腹部捅了一刀。大女孩被刺中后转身边跑边叫,查利跟着追,刺中了大女孩背部一刀。查利转身发现中年男子跑到查利背后,查利马上向男子左腹部捅了一刀,然后就站在那里不动了。查利的老公走过来将查利手上的刀夺下来,并说不该动刀。过了一会儿,有人开车把被查利刺伤的两个人接走了。开车的人叫查利和查利老公一起去,查利不同意。开车的人说:“要把你们撞死。”查利说:“我去,我去把你们全部杀死,完了我偿命就是。”后来警察就把查利带走了。发生争执后是查利先动的手,捅人的刀是一把约30公分的短刀(木质刀把、银色刀刃、刀尖锋利)。查利辨认出与其争吵的李某3、袁某、刺伤被害人所用的西瓜刀,指认了作案现场。23.门诊票据、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预交款收据,证实抢救李某2产生医疗费用18459.83、李某1医疗费用29715.46元(其中10000元系查利的亲属缴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利因纠纷持刀捅刺李某2、李某1,致李某2死亡、李某1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查利在公共场所持刀追刺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查利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在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查利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查利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被害人李某1在殴打查利丈夫时持有刀。李某2身上只有左侧胸壁一刀、腰背部一刀,总共两刀,并非三刀。查利并非主观上不去救治,而是客观上不能救治伤者;查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李某1殴打查利及查利丈夫,拿刀、破坏财物,有明显的过错。被害人李某2主动加入争吵,再次摔坏西瓜,也有明显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李某1在殴打查利丈夫时持有刀,查利丈夫也没有被他人致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李某2左乳外上方有一3.6cm×2.2cm的创口,左乳下有两处长分别为22.2cm、2.4cm的创口,腰背部有一长2.2cm的创口,并非只有两处创口。证人证言及查利的供述证实,作案后,查利站在原地,没有实施抢救行为。查利持锐利的尖刀追杀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一死一重伤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的事实原判已作认定并对查利从轻处罚。查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所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5233元、死亡赔偿金385540元、医疗费43336.39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50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伤残补助金100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原判已认定并按规定判决赔偿。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赔偿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胡建宁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栗 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上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