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焕祥与简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祥,简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38号原告:杜焕祥,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简林,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杜焕祥与被告简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焕祥撤回对被告简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焕祥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棋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