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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焕祥与简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祥,简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38号原告:杜焕祥,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简林,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杜焕祥与被告简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焕祥撤回对被告简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焕祥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棋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