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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王学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04XXXX)。法定代表人:曾五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津,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国线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线公司)与王学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国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学津给付医疗费115685.64、修理费5930元、案件受理费143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学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学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学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新国线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医疗费115685.64、修理费5930元、案件受理费143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学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诗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