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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85423),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3层。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700003),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金桥工业园一号园区。法定代表人康红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33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一万七千零七十五元。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