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丽华与蔡兴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华,蔡兴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华,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蔡兴彪,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曹丽华与被执行人蔡兴彪健康权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