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厉茂玲与高振坤、徐州市昊川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茂玲,高振坤,徐州市昊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094号申请执行人厉茂玲,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高振坤,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市昊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厉茂玲与高振坤、徐州市昊川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一、被告高振坤、徐州市昊川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该款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按照借款本息1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05月申请人诉讼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铜山区利国镇墓山村的出让土地9703平方米。2、2016年12月,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向本院提供线索,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享有的土地一处。因该房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3、2016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前到庭谈话、交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4、2016年12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因金额较小,暂未采取划拨措施。6、2017年1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7年1月、2017年3月,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有车辆登记信息。8、2017年1月、2017年3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9、2017年1月、2017年3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10、2017年1月、2017年3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阿里巴巴有存款。11、2017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该决定暂未能实施。12、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0207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54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基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