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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炳荣、程广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荣,程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曹炳荣,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程广年,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炳荣与被执行人程广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