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炳荣、程广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荣,程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曹炳荣,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程广年,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炳荣与被执行人程广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