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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5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张程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张程远,朱英杰,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水月亭西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9618-X。代表人:周汇一,行长。被执行人:张程远,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朱英杰,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88号皮革品牌风尚中心10幢2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441343-3。法定代表人:张程远,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程远所有的位于海宁中国皮革城A座三楼伦敦路65号商铺的租赁使用权以清偿债务。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闻浩杰(身份证号码:)以6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程远所有的位于海宁中国皮革城A座三楼伦敦路65号商铺的租赁使用权的全部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程远所有的位于海宁中国皮革城A座三楼伦敦路65号商铺的租赁使用权归买受人闻浩杰(身份证号码:)所有,买受人闻浩杰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租赁权更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跃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奇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浙0481执2560号海宁中国皮革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程远、朱英杰、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1执256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程远所有的位于海宁中国皮革城A座三楼伦敦路65号商铺的租赁使用权的全部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程远所有的位于海宁中国皮革城A座三楼伦敦路65号商铺的租赁使用权归买受人闻浩杰(身份证号码:330481199305205814)所有,协助买受人办理租赁权更名手续。附:(2016)浙0481执256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冯跃宁、王奇峰联系电话:0573-8701****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