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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贵杰、马凤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何贵杰,马凤菊,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被执行人何贵杰,男。被执行人马凤菊,女。被执行人王辉,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贵���、马凤菊、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贵杰、马凤菊、王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1633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1633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16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