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文礼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10号罪犯周文礼,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5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7966.5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文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文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文礼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