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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习、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习,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张习,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斌,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张习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8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1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 锡 宽审判员 张 敬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雷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八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审判长:魏巍合议庭成员:魏巍、宋锡宽、张敬昌承办人:徐炳喜书记员:李雷合议庭审判长:张习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张习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8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1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斌的财产线索。承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魏巍:同意。宋锡宽:同意。张敬昌: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