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立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立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26号罪犯郭立科,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益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立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7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3月10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郭立科自2014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稳定,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先后23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春节期间骨干公共区域值班、晚值班、“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2016年6月该犯在担任监区纪委会成员期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致使他犯发生自缢,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6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6次获奖励分,同年三季度因较好地履行积委会工作职责获积委会成员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259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郭立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立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立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