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单君、北大医疗鲁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君,北大医疗鲁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君,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大医疗鲁中医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太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单君因与被申请人北大医疗鲁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君申请再审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原审驳回单君的起诉是枉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单君虽称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单君并未提供已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其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单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