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德军与鞠建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军,鞠建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296号原告:彭德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建宾,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德军诉被告鞠建宾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兆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