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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德军与鞠建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军,鞠建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296号原告:彭德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建宾,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德军诉被告鞠建宾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兆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