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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375号原告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被告刘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辽宁某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5元。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