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1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曹新良、龙湘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曹新良,龙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344号之一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X。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黎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XX。法定代表人曹正,公司经理。被告曹新良,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龙湘云,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曹新良、被告龙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湘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湘云的起诉。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