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根子与赵改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子,赵改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根子,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改朝,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刘根子申请执行赵改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改朝名下豫M×××××号汽车一辆,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执行2000元。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