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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根子与赵改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子,赵改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根子,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改朝,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刘根子申请执行赵改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改朝名下豫M×××××号汽车一辆,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执行2000元。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